7月1日起施行!一文了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2025-06-05 16:00:00
Summary: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要点有哪些,一文了解↓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要点有哪些,一文了解↓


主要变化

拓展评价范围,赋能各类经营主体;融入缴费事项,深化税费协同;优化评价指标,回应热点诉求;加大修复力度,促进主动遵从。

适用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要求,《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

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

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采集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比如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比如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

评价方式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直接判级适用于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评价周期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信用级别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结果发布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结果应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信用修复和复评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修复;存在《办法》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评(核)。

信用修复: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做出承诺。

信用复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

*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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