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人王**因取得抖音平台打赏等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税务稽查并罚款。
处罚结果显示,王**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取得抖音平台打赏等收入162,070.25元(含税)及向老客户(私域客户)销售书课包,取得销售收入117,646.24元(含税),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23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4,924.77元及2023年至2024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648.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之《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代码20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适用条件“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考虑到王**于5月22日、23日对本次检查所涉及的税款128,936.35 元进行了预缴,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对王**2023年至2024年少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648.14元、2023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4,924.77元处以50%的罚款11,786.46元。